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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26659
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5日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上半月 2015年第2期
     但另一方面,无形之中使仿制药审评形式上成为“一报三批”(即批临床、批生产检查、批生产),多增加一次CDE排队时间。此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仿制药的工艺处方需要根据生物等效试验结果调整优化,最后确定申报工艺处方”,但是CDE对于一个还未最终确定,还需优化调整的工艺处方进行技术审评,是极为不科学的。是否应当借鉴国外对仿制药的审批模式,对仿制药的生物等效试验不再进行审批或实行备案制,对仿制药实行“一报一批”。

    4关于审评时限的修改

    为了准确表述技术审评时限,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审评工作时限的描述,技术审评工作时间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技术审评工作开始计算。该修改实际上是审评无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2]。行政审批所需要的技术审评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以内,但并非允许技术审评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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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现在的6个月时限,主审一年审2个药,按照现在的申报数量,CDE需要500人作主审。外加复核、管理人员、补充申请审评等需要上千人,不符合高效原则。

    首先,征求意见稿虽然提出从启动技术审评工作才进行记时,但151条无法监控资料何时进了中心及启动的时间,无法鉴定各家企业的公平性。如此修改不符合中心倡导的审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也使很多企业无法预估产品审批时间,根本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这对创新药来说也是很不利的。

    其次,并不能解决药品排队审评时间超长的问题。目前,申报资料在CDE的排队审评时间远远超过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时限,但是作为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配置审评资源,来缩短排队时间,而不是修改时限计时方式。现在的审评时限基本是形同虚设,但此次的修订,何为“启动技术审评工作”表述不清楚,不能解决目前大家最关注的“排队待审评”时间过长的问题,还易引起误解。尤其是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后置将迎来大规模申报潮,排队现象不解决,无法从根本上支持仿制药研发。在目前我国药品注册申请量较大的情况下,明确审评时限的起算时间,对于激励企业积极申报、增加申报企业的可预期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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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应当明确CDE的审评属于技术审评过程,包括对药品的检测、检验与专家评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药品审评中心所需的审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药品注册审批期限内。所以,应当明确:CFDA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转送药品审评机构审评;在收到审评机构的审评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明确: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启动审评程序;技术审评的具体时限可不作规定。

    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尚未提到的内容51有关备案制与信息平台之间的衔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指出: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CFDA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而今年9月份CFDA下发的2013年第28号公告,《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三条信息平台的应用和管理指出,“信息平台试运行3个月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不再接收其他途径的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相关资料备案。”其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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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有关仿制药“一报两批”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解决仿制药企业最关心的 “一报两批”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仿制药的注册申请采用“一报两批”的程序,即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bio equivalency, BE)需要事先获得CFDA的批准,同时在BE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完成BE研究后再进行第二次的生产审批。

    采取“一报两批”的程序,是因为在我国仿制药的研发尚在起步阶段,经验不足,仿制药的质量标准和品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BE试验审批制度确实对仿制药研发风险控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一报两批”极大地拖延了审评时间,并未缩短仿制药的上市时间。带给了CDE和企业很大压力。如何能进一步权衡该制度,在审评效率和风险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CDE发布的《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12年)》指出,对于需要进行BE的仿制药审评时间总计长达4年以上[3]。由于审批BE试验的等候时间太长,造成企业只能一次试验即告成功的巨大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人体等效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受到严重挑战,也不利于我国仿制药水平的提高。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国仿制药的注册申请采用“一报两批”的程序,即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审批制度已经制约了仿制药的发展,可以说BE批准制度客观上割裂了仿制药研发的自然进程[4] ,也极大地浪费了审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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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制药研发的核心目标是要达到和原研药的一致性。仿制药的处方工艺要通过结合其与原研药生物等效性的差异才能最终确定。最终处方工艺以及质控体系尚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药厂若按照申报的处方工艺生产样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如证明不等效,则需要进一步调整处方工艺,或更严重的可能是重新进行研发。因此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申请的审评显得意义微小。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Z].2007-07-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Z].2003-08-27.

    [3]《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12年)》[EB/OL]http://www.cde.org.cn/, 2012-11-21.

    [4] 毛冬蕾. 制药准入实施“一报一批”和检查后置[EB/OL].

    (收稿日期:20141106), 百拇医药(维纳 宋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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