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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98864
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背景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诱导需求的防范和规制研究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月15日 中国全科医学 2020年第34期
医疗保险,1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诱导需求原因分析,2国外医疗诱导需求控制相关研究和经验,3对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诱导需求控制的思考,4对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诱导需求规制的措施建议
     尹天露,高晓欢,韩建军

    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医生可能对患者的健康服务需求进行诱导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被称为供给者诱导需求(supplier induced demand,SID)或医生诱导需求(physician induced demand,PID)[1]。近年来我国对医疗卫生投入持续增加,随着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持续推进,我国卫生费用“重医轻防”和大医院过于集中的配置格局在逐步改变,卫生费用分布调整的效果也逐渐显现。但同时,由于家庭医生服务体系尚不成熟,各层药商、医疗器械供应者已有将营销市场转移到社区的趋势。社区全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担任医疗“守门人”、顾问(adviser)、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s)等多种角色,且固定的合作关系更方便创造需求,其在提供签约服务和具体医疗服务时,如果过于追求自身利益,则会目的性左右签约者的卫生服务选择,致使医疗卫生资源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利用甚至浪费。目前,我国关于医生诱导需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立医院和对大型医疗机构诱导需求的规制研究,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尤其是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背景下社区医生的诱导需求现象缺乏规制和规范指导研究。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社区家庭医生诱导需求情况,结合美国、澳大利亚及欧盟国家诱导需求现象和规制,为建立我国家庭医生激励和约束机制,尤其是签约服务背景下社区全科医生诱导需求防范和规制提供依据。

    1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诱导需求原因分析

    1.1 社区居民的消费特征

    1.1.1 医疗服务的选择局限性 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存在地域差异,社区居民因经济水平和就医观念的局限,以及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导致无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何时何地进行消费。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医疗服务不同于其他商品,价格弹性相对较小,替代商品难以找到,也因此,医疗消费中存在的不可选择性为医生诱导需求提供了“先天条件”。患者在购买医疗服务时主动权相对较弱,而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

    1.1.2 付费方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采用按项目付费的方式。2016年6月,国务院原医改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社区向医院转诊的患者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以分工协作方式实行医疗保险总额付费[2-3]。按项目付费的方式使得医生有动机通过诱导患者的医疗需求来弥补签约患者数量不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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