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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1日 《健身科学》 2008年第1期
     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解决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一直不统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的10年。触电身亡的,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统一了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由于此解释对城里人和农村人做了区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因此形成城里人和农村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同,这表现在同起交通事故中,城里人得到的赔偿和农村人得到的赔偿几乎相差—倍。因此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询和压力,有些地方已出台了新办法,对于农村居民至起诉时在城镇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或者相对稳定的收入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但这只解决了名为农民身份,实际已迁居城里这部分人的问题,对真正农民不公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律实践操作的复杂性,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少了,在国企工作算是固定工作,但国企也大部分实行了合同制,合同多为五年期的,也有一年期的,多久的合同算是有固定工作呢。还有,那在公司或私企长期工作是否也算有固定工作呢。另外,多少收入算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又由谁来证明呢。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又成了新的问题,在诉讼中赔偿义务人一定会提出这些问题进行抗辩拒赔的,法官会如何做出判断一定是一个操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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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部分的农民还在农村,人生来无身份无贵贱,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不应分城里人和农村人,应统一赔偿标准。欣喜的是,有消息传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年出台相应的解释统一赔偿标准,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现生命一个价。

    工伤护理费的标准

    有当事人咨询,她爷爷因工负伤卧床,原来由父亲护理爷爷,爷爷的单位按爸爸的工资标准给护理费,可从2004年起单位只按爷爷的工资一半给护理费,当事人问这样合法么?

    黄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条例》看,单位应按你爷爷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给付护理费,而不是以你爷爷的工资为基数,此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单位这样的处理办法没有违法。

    已交纳保险费却无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的处理

    生活中有时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投保人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没有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或还没来得及签署保险合同,就发生了保险事故,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保险公司会以无保险合同拒赔。

    对这类保险纠纷应如何认定。参照审判实践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的要求缴纳了保险费用,双方的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人未及时签署保单,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未成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