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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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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日 《健身科学》 2010年第5期
     法学家梁慧星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之三)

    (五)法定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3)处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损害是难以避免的。”

    基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的立法政策目的,草案特没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

    (六)禁止过度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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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过度诊疗行为”,相当于国外所谓“过度医疗”和“保护性医疗”。自90年代以来,过度诊疗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严重社会问题。故草案专设本条,禁止过度诊疗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采取过度诊疗行为,其动因有二:一是意图规避医疗损害责任。此与90年代以来医患关系紧张有关。二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医院往往有内部规定,医生可以从所诊治患者的各种检查交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本章主要制度设计,基本体现了“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的政策目的,相信其实施可以缓和医患关系的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克服过度诊疗行为的效用。但如不能从医院管理体制上彻底禁止、禁绝医院内部关于医生就各种检查、诊疗费用分成之所谓奖励措施,则仍不可能真正解决“过度诊疗行为”这一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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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速递: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主任: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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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委员:尤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来武 科技部副部长

    李毅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黄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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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竺 卫生部部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王勇 质检总局局长

    聂振邦 粮食局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勇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百拇医药(黄正晔 王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