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0]84号
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34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