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系统心理行为治疗儿童遗尿症临床研究(2)
两组均治疗12周。分别于第3月、第6个月让患儿以复诊形式进行随访。
1.3 疗效判断标准
(治疗前每周遗尿次数-治疗后每周遗尿次数)÷治疗前每周遗尿次数×100%。显效:遗尿 次数减少≥90%以上;好转:遗尿次数减少≥50%~89%;无效:遗尿次数无减少或遗尿次数减 少但减少<50%。
1.4 统计学处理
利用上海《惠诚心理测试软件》进行原始数据处理,SPSS10.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采用t和χ2检验,P<0.05为显著意义检验标准。
2 结果
2.1 研究组和对照组在治疗后第6个月临床有效率比较:研究组为87.5%,对照组为73.8% ,经χ2检验,两者之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详见表1。
2.2 研究组和对照组:在治疗前和治疗后3,6月的EPQ测试结果比较:两组在治疗前EPQ结果的四个维度(精神质P、内外向E、神经质N、掩饰性L) 的得分无显著差异(P>0.05),但两组的P和N平均标准分均大于60,高于常模;治疗 后3月研究组的P和N平均标准分低于对照组(P<0.05);治疗后6月研究组的N、P平均 标准分也低于对照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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