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花无果的“民拿害民官吏”
提起反腐,现代人常会把 “制度建设”四字放在嘴边。有人撰文,为了让文章更有说服力,又喜欢拿古代的事来作例证,动辄说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人治,所以,在反腐问题上, “制度建设”云云仿佛是一个极度稀缺的东西。其实,这都是不折不扣的想当然。设计出一种监察官吏的制度,使官员在监督之下奉公守法,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一职已兼有监察的职责,到了秦朝, “御史大夫府”成为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 (台),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首开先河,制定了监察法规 《监御史九条》和 《刺史六条》。此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日益严密。
当然,古代的监察之权都来自于皇帝的授予,它是完全服从于巩固皇权这一中心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万变不离其宗的一个主要特色。但一朝自有一朝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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