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生活之友·益寿文萃》 > 2010年第12期
编号:12012081
儿子管钱正当开支 老父要返还被驳回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1日 《生活之友·益寿文萃》 2010年第12期
     95岁高龄的乔大爷生有六子一女,其妻已于1990年去世。2005年4月,乔大爷的赡养事宜达成家庭调解协议,约定由六个儿子共同赡养。2008年1月,乔大爷将存款7000元及利息和村里发放的补助款等共计10841元,交与小儿子乔先生负责保管。同年5月至今年1月期间,乔大爷入住一家护理院养老,共产生医疗费费用25180.60元,该费用均由小儿子出面支付。今年3月,因家庭发生矛盾,乔大爷要求小儿子返还保管款,因遭拒绝后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乔先生辩称,老父将10841元交给自己保管后,已为老父支付了其自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护理和医疗费用共计25180.60元,扣除老父的社会保障费,实际自己还垫付了3146.19元。因此,不同意返还保管款。

    法院调查后认为,因乔大爷在乔先生付费行为发生时,并没有要求其不得动用保管的钱款,故不宜认定乔先生出面为乔大爷所付费用系应由其个人独自承担的赡养费用,而应认定系乔先生利用保管钱款为乔大爷付费。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亦即:乔大爷委托乔先生保管钱款,由乔先生受托代理为乔大爷支付正当费用。现在乔先生因处理委托事务之需而占有的钱款,已实际为乔大爷的养老开支而消耗完毕,乔先生无需再承担返还受托保管钱款之义务。(据《新闻晚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