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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82533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上)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2月1日 《生活之友.益寿文萃》 2011年第12期
     一、子女赡养

    1、案例: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

    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2、案例: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其大哥2000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3、案例:农村的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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