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集团引入医疗责任险的可行性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纷纷筹划卫生资源的重组或联合,一批批的医院并购和医院集团的建立骤然新兴,同时医疗纠纷数量和纠纷赔偿数额也在不断上升。国家政府部门为寻求合理解决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途径,不断下发政策文件和相关法规,而保险部门为稳定医疗市场也在一步步开拓自身的保险业务。基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现实状况,结合国内外实施医疗责任险的相关经验,分析医院集团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医院集团各医院为分摊医疗纠纷赔偿金额,给医生投医疗责任保险,来降低医生执业过程中医疗风险的赔偿。
【关健词】医疗责任险;医院集团;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1-0097-01
近年来由于医患矛盾的频发,国家在探索医疗责任保险时,不断下发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为各地解决本地纠纷提供了保障。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提供了政策性的保障。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1 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外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为目标的保险,承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由于疏忽、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一般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可以是医生和医院共同投保,也可以是医生、医院分别为各自投保。
在国外,投保医疗责任险几乎高达100%,在发生医疗意外或医疗纠纷时,临床医生负担的数额几乎从他们缴纳的共同基金账户中支出,有效解决了由个人赔付的难题。例如,日本的(JMA)责任保险处理程序很有特色,新加坡因医疗纠纷产生赔偿的,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在美国几乎医护人员都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的医生甚至投了几份医疗责任保险,以解除其医疗行为中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医疗责任险陆续展开,据统计显示,我国85%以上的医疗机构都没有购买医疗责任险,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足10%。
2 医院集团引入医疗责任险体制的现实意义
鉴于国内外各医疗机构成功运作的案例,从中汲取经验,规避可预知的风险因素,进而探索研究本医院集团内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用医疗责任险的现实意义。
3 医院集团的建立,为引入医疗责任险体制提供了契机
医院集团的建设与发展为集团内成员解决了很多现实医疗问题,特别是医疗责任险引入后为医院集团成员提供了契机。根据保险的大数原理,只有参加保险的人数和范围足够大,才能测得相对确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缴费和相应提高保单的责任限额。医院集团正式运作后,投保人数和医院增多后,抱怨保险费太高而产生的抵触心理自然会得到缓解,而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也会得到发展和提高。
4 集团医院内部引入医疗责任险,适应现代医院稳健经营的需要
2006年至2010年间,医院每年接待纠纷投诉均在100例以上,赔偿数额逐年上升。集团医院内其他医院在纠纷赔偿中或多或少也遇到了赔偿金额过高的风险。据统计北京的医疗纠纷赔偿总额最高达到130万元。医疗责任险做为分担各医院的纠纷赔偿风险的一种险种应运而生。集团医院内部引入医疗责任险,减轻了医疗机构压力,进一步缓和医患矛盾有效化解医疗风险,适应集团医院内各医院稳健发展的需要。
5 医院集团启动医疗责任险化解纠纷,得到了医务人员的拥护
在发生医疗纠纷赔偿时,医务人员个人一般要承担赔偿金额的10%--30%不等,这对医务人员来说可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面对如此巨大的职业风险,医生采取防御性医疗成了其必然选择。这样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增加患者的经济、精神负担,同时更为严重的是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创新,其结果是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极大的影响了医患和谐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责任险的启动无论是对医生来说,还是对病人来讲,都是惠民之举。
6 医院集团引入医疗责任险,是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一种形式
目前,我国现行的三种法定解纷途径均有重大缺陷,被称为是混乱的自行协商,失信的鉴定结论、偏向的行政调解、繁锁的司法裁判。医疗纠纷不能有效解决,给医院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患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寻找更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医疗责任险做为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一种新型形式,对纠纷解决是很好的补充。
7 集团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体制的展望
7.1 逐步确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在医院集团内逐步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首先,在医院集团形成一个内部文件,将医疗责任险方方面面内容介绍给内部人员,尽量让部分人先接受,先在局部范围内运行。其次,将前期的运行效果评估,拟定草案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最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进而强制实施。
7.2 探索多元化的责任保险融资渠道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即便是医疗技术日益发达,医疗意外和过失行为屡见不鲜,患者在看病就医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本人认为应依托医院集团大而广的覆盖范围,拟定三方共同投保建立赔付基金账户,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病人。首先,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注册执业医生的数额购买保险;其次,医生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投保之后,可另行购买适合自身的险种加以规避大的风险额度;最后是病人也应缴纳保险费用,病人来医院就医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医疗行业的风险的不可知性决定了订立合同的一方患方也有购买保险的义务。医疗机构自行购买的可以建立自己的单独账户,而医生和病人购买的可以建立集团医院的联动账户,互摊风险,更好的起到保险效果。
7.3 保险公司介入,分担医院处理纠纷业务负担
医院集团与保险公司可以共同商讨赔偿具体方案,达成一致意向后,签订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派遣出具有医学、法学、保险等知识的专门纠纷处理人员,与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院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另外,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监督下,全面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协调、行政调解及诉讼工作,并结合赔偿典型案例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规避风险的培训,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
参考文献:
[1] 郭齐祥.文日炫.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功能 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吉林省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工作调研报告[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3);39-41.
[2] 柏宁.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J].医学与社会2010,23(3);27-29.
[3] 汪滢.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解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2);47-48., 百拇医药(王立波 杜鹏 张东航 逯长生 王季)
【关健词】医疗责任险;医院集团;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1-0097-01
近年来由于医患矛盾的频发,国家在探索医疗责任保险时,不断下发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为各地解决本地纠纷提供了保障。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提供了政策性的保障。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1 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外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为目标的保险,承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由于疏忽、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一般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可以是医生和医院共同投保,也可以是医生、医院分别为各自投保。
在国外,投保医疗责任险几乎高达100%,在发生医疗意外或医疗纠纷时,临床医生负担的数额几乎从他们缴纳的共同基金账户中支出,有效解决了由个人赔付的难题。例如,日本的(JMA)责任保险处理程序很有特色,新加坡因医疗纠纷产生赔偿的,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在美国几乎医护人员都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的医生甚至投了几份医疗责任保险,以解除其医疗行为中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医疗责任险陆续展开,据统计显示,我国85%以上的医疗机构都没有购买医疗责任险,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足10%。
2 医院集团引入医疗责任险体制的现实意义
鉴于国内外各医疗机构成功运作的案例,从中汲取经验,规避可预知的风险因素,进而探索研究本医院集团内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用医疗责任险的现实意义。
3 医院集团的建立,为引入医疗责任险体制提供了契机
医院集团的建设与发展为集团内成员解决了很多现实医疗问题,特别是医疗责任险引入后为医院集团成员提供了契机。根据保险的大数原理,只有参加保险的人数和范围足够大,才能测得相对确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缴费和相应提高保单的责任限额。医院集团正式运作后,投保人数和医院增多后,抱怨保险费太高而产生的抵触心理自然会得到缓解,而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也会得到发展和提高。
4 集团医院内部引入医疗责任险,适应现代医院稳健经营的需要
2006年至2010年间,医院每年接待纠纷投诉均在100例以上,赔偿数额逐年上升。集团医院内其他医院在纠纷赔偿中或多或少也遇到了赔偿金额过高的风险。据统计北京的医疗纠纷赔偿总额最高达到130万元。医疗责任险做为分担各医院的纠纷赔偿风险的一种险种应运而生。集团医院内部引入医疗责任险,减轻了医疗机构压力,进一步缓和医患矛盾有效化解医疗风险,适应集团医院内各医院稳健发展的需要。
5 医院集团启动医疗责任险化解纠纷,得到了医务人员的拥护
在发生医疗纠纷赔偿时,医务人员个人一般要承担赔偿金额的10%--30%不等,这对医务人员来说可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面对如此巨大的职业风险,医生采取防御性医疗成了其必然选择。这样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增加患者的经济、精神负担,同时更为严重的是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创新,其结果是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极大的影响了医患和谐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责任险的启动无论是对医生来说,还是对病人来讲,都是惠民之举。
6 医院集团引入医疗责任险,是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一种形式
目前,我国现行的三种法定解纷途径均有重大缺陷,被称为是混乱的自行协商,失信的鉴定结论、偏向的行政调解、繁锁的司法裁判。医疗纠纷不能有效解决,给医院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患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寻找更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医疗责任险做为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一种新型形式,对纠纷解决是很好的补充。
7 集团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体制的展望
7.1 逐步确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在医院集团内逐步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首先,在医院集团形成一个内部文件,将医疗责任险方方面面内容介绍给内部人员,尽量让部分人先接受,先在局部范围内运行。其次,将前期的运行效果评估,拟定草案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最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进而强制实施。
7.2 探索多元化的责任保险融资渠道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即便是医疗技术日益发达,医疗意外和过失行为屡见不鲜,患者在看病就医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本人认为应依托医院集团大而广的覆盖范围,拟定三方共同投保建立赔付基金账户,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病人。首先,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注册执业医生的数额购买保险;其次,医生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投保之后,可另行购买适合自身的险种加以规避大的风险额度;最后是病人也应缴纳保险费用,病人来医院就医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医疗行业的风险的不可知性决定了订立合同的一方患方也有购买保险的义务。医疗机构自行购买的可以建立自己的单独账户,而医生和病人购买的可以建立集团医院的联动账户,互摊风险,更好的起到保险效果。
7.3 保险公司介入,分担医院处理纠纷业务负担
医院集团与保险公司可以共同商讨赔偿具体方案,达成一致意向后,签订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派遣出具有医学、法学、保险等知识的专门纠纷处理人员,与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院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另外,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监督下,全面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协调、行政调解及诉讼工作,并结合赔偿典型案例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规避风险的培训,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
参考文献:
[1] 郭齐祥.文日炫.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功能 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吉林省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工作调研报告[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3);39-41.
[2] 柏宁.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J].医学与社会2010,23(3);27-29.
[3] 汪滢.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解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2);47-48., 百拇医药(王立波 杜鹏 张东航 逯长生 王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