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非处方药和自我药疗的发展趋势
简要的历史回顾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作为国际通用的药品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药品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和不断增强的自我药疗意识而实施的。
1951年美国对有关药品的法律作出修改,明确了处方药的定义,即没有医疗监护下使用是不安全的一类药物为处方药,有职业资格的从业医生的处方才能销售。这是国际上首次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上明确对药品实行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1961年德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从1970年开始,日本进行药品分类管理。
1978年召开的WHO初级医疗保健会议提出:人们有权利和责任个别地和集体地参与他们地医疗保健计划和实施。
1995年WHO发布地国家药品政策文件中,将药品分类管理列入国家药品政策地基本内容,第一次在WHO的文件中肯定负责任地自我药疗的利益。
2000年WHO发表自我药疗产品评价指导原则。
目前,建立药品分类管理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欧盟成员国(15个);东欧国家;俄罗斯;北美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韩国、中国(包括台湾)、印度、菲律宾、新加坡、印尼;拉美国家(巴西、墨西哥等9个国家);以色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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