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并不可怕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的具体行为。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做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而且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目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有的药品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来分析,目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有两类:一类是与药品监督立法有关的行政处罚问题,另一类是药品监督执法中引起的行政处罚问题。
(一)与药品监督立法有关的行政处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1、《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新旧交替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38号令颁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在新旧规章交替的过程中,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于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既无完整的“法定程序”可循,又易产生“程序违法”(违背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原则)的情况。
2、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宽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范围幅度太大,具体操作又缺乏相对统一的裁量要素(即在规定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事实要素)的规定。
3、并罚、重罚吸收轻罚、因果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立法空白
在数种违法行为并罚、重罚吸收轻罚或因与果均属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罚等原则性、疑难性问题上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在执法实践中,对数种违法行为并存或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并存时,则易产生“一锅粥”处罚现象,因而导致行政争议。
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严密
从法理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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