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世界》 > 2004年第12期
编号:11066996
解读“药品召回制”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日 《医药世界》 2004年第12期
     新闻背景:11月8日,在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倡导下,该市20家药品生产企业联名向社会倡议并公开承诺主动召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承担全部损失。对问题药品实施召回,在全国尚属首例,有人称之为破冰之举。 “药品召回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联合倡议“药品召回制”的背景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某些渠道将已售出的药品以售出价收回。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药品召回制度,主要分为自愿召回(voluntaryrecall)和强制召回(compulsoryrecall)两种。其中,自愿召回由药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强制召回则由政府机构(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方式实行,是企业自愿召回的补充。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法规中尚无药品召回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现外省一种治疗肝炎的药品,在说明书上把“可治疗慢性肝炎”印成“可治疗急慢性肝炎”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50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