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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 > 《医药世界》 > 2005年第1期 > 正文
编号:11066807
中药的保护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编者按:本文介绍了适用于中药的七种保护方式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简要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商标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与原产地标记、专利保护、新药保护与新药监测、中药品种保护的特点,可供中药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参考。

    (接上期)

    商标保护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用来将自己的货物或服务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相区别的一种标志。这种标志用于标记货物或服务的形象,代表货物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誉,是商誉的一种载体。它具有工业产权的性质,是一种通过使用而产生的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现行《商标法》第3条和第6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法规文件中涉及商标的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3]工商87号)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原《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31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国家将对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因此,凡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目录》中的品种,其生产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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