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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573
单独定价:制药企业的画中饼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日 《医药世界》 2005年第5期
     政府只要规范好医疗体制和流通体制,让高价谋取暴利的医院和个体代理商失去谋取暴利的机会,药价自然就降下来了。

    药品定价主体应该是企业,药价高低的确定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对于完全竞争的品种,即使企业也不得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定价,比如板兰根,广州白云山的板蓝根比其他企业的高出许多市场就能接受,其他众多的企业只能在社会平均价格水平上下波动定价,价高了就会没人要。

    我国药品定价与价格体系中问题较多的三大问题分别是:

    1、定价主体错位,企业基本较少有定价和价格体系变动主导权;

    2、价格系统中的异化现象严重:即对于新特药,价格越高越好卖;对于普药价格接近成本,越便易越好卖;大量的普药实际卖价只是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批发价的10%。即使只规定零售价也是如此,导致低成本低质量的假冒伪劣普药在农村横行。

    3、对政府限价的药品极少考虑药物经济学分析和中成药品的知识产权和研发费用,这对今后被认为是最有中国特色竞争力的中药产业是致命的。

    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笔者提出以下解决这些问题的看法与建议。

    还企业定价主体的地位

    我国的药品定价国家管理太严,不尽合理。可以参照德国的“参考定价体系”来定价。参考定价体系是以一组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为参考,制药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及其涨跌。应该还企业定价主体的地位,既然是市场经济体系,我们的政府除了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这两类药品: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政府加强管制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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