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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认为,“快克”商标为驰名商标,吉林制药利用“快克”的信誉和知名度,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药品上突出使用与“快克”相近似的“新快克”标识,且包装近似,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对海南亚洲制药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吉林制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新快克”即氯芬黄敏片药品,销毁侵权包装,收回并销毁已流通到市场上的侵权商品;何某立即停售“新快克”;吉林制药赔偿海南亚洲制药损失10万元;何某赔偿5000元。同时,判令吉林制药在《中国医药报》、何某在《海南日报》分别向海南亚洲制药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此案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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