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贿赂 利欲头上的毒瘤(2)
“如今的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开始采取了新的、更为隐秘的方式。大概和这几年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有关,尤其是外企更敏感。一边要盯着国内的法制建设动向,一边还要提防他们本国的反商业贿赂法案和反垄断法案制裁,一边还得照常做生意”。医药代表陈先生对记者说,“现在很少直接给医生现金回扣,这样做太土了,也很危险。现在流行的方式是每个大医院的每个科室都有赞助的重点专家。我们通过开学术会议、赞助他的学术研究等等,把他们捧红。一旦专家名气大了,他的话一言九鼎了,听他话的人多了,找他看病的人也就多了,由他主持的科研课题也多了,他的各种类型的收入就会更多。他就像一个平台,被我们打造得越来越大,我们的产品就卖的越好,还不容易出法律圈子。”
今年年初,《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公布了新修改的第163条内容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医药界这个频频曝出商业贿赂丑闻的行业更被列入惩治之列。但刑法的威慑能扭转现有的局面吗?
业内专家认为,新的刑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威慑力量,但有些问题依然在操作层面不好把握。从目前情况看,商业贿赂问题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还存在着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未发现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的专门界定,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等缺陷。而正是因为“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往往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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