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益主体与“医院药房托管”(2)
医院、医药公司和生产企业是利益的同盟者。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医院、医药公司还是生产企业,它们都希望药品卖出的越多越好,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它们是利益的同盟者。虽然有关部门规定医药公司和生产企业不得有“出轨”行为鼓励医生开大处方,但是由于有取证难、举证难、“举证要被质证”、“孤证不能认定事实”等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也正是为什么一些医生吃回扣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因为它们三者之间是利益的同盟者,所以患者是否能真的受益也很难说。医院的药房托管以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由于药品的问题与患者出现纠纷,医院和医药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再如,实行药房托管后又可能会出现药房供应与临床的脱轨。还有,药房托管如果完全市场化,则会出现医院和医药公司共谋利益的现象,但如果过多的行政干预,则有会出现“拉郎配”、医院寻求新的利益点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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