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反应
医生只写通用名,会造成药剂师困惑。就像去商店买电视机,你只告诉售货员我要一台电视机,具体什么品牌,多少尺寸都不说一样。不仅售货员搞不清,消费者自己也会乱。比如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就有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等。是不是医生在处方后面打个括号写上商品名或价格来区分?抑或是不写?用括号写就违反了新《办法》。不写的话,面对如此多的药谁都不知道该给什么药。除非是医院只进一种药。
如果医院只进了一种药,不仅医生没有了药品的选择,病人也没有了选择。更大的麻烦是,药企为了保证自己生产的药能进入医院,背后又不知将会产生多少的“黑箱”。而已经进入了医院的药为了保住位置,是不是也会产生更多的“灰色地带”。中间环节所产生的利益是不是又要老百姓来承担?是不是变相地让一个企业或一种药在医院形成了垄断?
医院中药房的“秘方”、“合剂”,其处方往往经过多年的研制,疗效确切,其中不少还是医院 “压箱底” 的药品。如果按通用名书写,患者持处方到药店购药,其特色配方和附加值无法体现。
患者拿着处方去药店买了药,医院是否允许患者自带药回医院用呢?如果让病人自带药,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就拿针剂或血液制品来说,假如患者自带,医院注射了,出现了肝炎、艾滋等疾病,这个责任谁来负?是医院还是患者?抑或是药店?
处方时效性如何保证。病人拿了处方,不在今天配药。过了二三天配药,可能会影响疗效。
不同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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