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世界》 > 2008年第4期
编号:11628024
问题药品,请召回
http://www.100md.com 2008年4月1日 《医药世界》 2008年第4期
     近年来由于发生了许多重大的药害事件,“药品不良反应”这个词在民众中知名度越来越高。近期我国颁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药品不良反应作为药品召回的重要依据,更是引起了大众的瞩目。

    召回的依据——出现ADR(药品不良反应)

    ADR是药品不良反应的缩写。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药品的副作用、毒性反应、依赖性、特异质反应等方面,如服药后出现皮疹、头痛、头晕、器官损害、致死等情况,都属于药品不良反应。使用医疗器械(例如配戴隐形眼镜、使用用于人体内的支架、关节等)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属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范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良反应与副作用不是一回事。不良反应中包括副作用,副作用是药品不良反应的一种,是可以预见的不良反应。

    召回的等级和时间

    当药品生产企业对自己所生产的药品进行调查时,如果发现药品存在不良反应的隐患,应当进行召回工作。而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程度,国家将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其中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谁负责召回?

    在以前,药品召回的主体是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当医院将临床上的不良反应上报到不良反应中心后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26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