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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64363
不堪高速公路噪声之苦,状告经营者胜算几何?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27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第1期
     史友兴

    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路公司)成立于江苏省常熟市,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对通行车辆收费等。2004年8月16日,高速路公司建设的沿江高速公路江苏太仓段通车。该高速公路紧挨众多村民住房,并穿过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的村民居住区。

    何丽华是胜利村村民,与丈夫罗秋生、女儿罗晓娜、婆婆徐雪梅居住在该村16号。他们的住房在沿江高速公路建设之前建造,坐南朝北。建设高速公路时,高速路公司拆除了公路主线上的建筑,动员拆除毗邻高速公路两旁的其他建筑。何丽华一家不在强制拆迁的范围之内,所以高速路公司只是动员他们拆除。

    高速公路通车后,许多村民因不堪忍受高速公路的噪声之苦,基本都搬离了。但是,何丽华一家因为经济原因没有拆迁。高速公路从何丽华房屋的西侧穿过,其房屋距离高速公路路面18米,距隔离栅10米。

    高速公路通车后,何丽华一家的平静生活被彻底打乱了。一到深夜,除了高分贝噪声,还有往来的高亮度大车灯光,穿透家里的窗玻璃。何丽华拉上窗帘再蒙上一层布,都不管用。后来,他们把窗户玻璃全换成深茶色的,也没改善这种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高速公路的车流量越来越大,何丽华一家饱受困扰。2010年11月10日,何丽华申请对其居住环境的噪声进行检测,经专业人员当日22:00至22:20进行的噪声检测,宅南室外测点为70.7分贝,宅西侧房间室内测点为57.7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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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30日,何丽华来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将高速路公司告上法庭。9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何丽华一家痛陈了所遭受的伤害后,强烈请求法院判决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降低到夜间45分贝以下,并要求赔偿全家人自2004年8月19日至噪音降到夜间45分贝以下时间遭受噪音污染的损失,每人每月120元。高速路公司代表辩称,何丽华一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是国家标准,要求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丽华一家的房屋建造在前,沿江高速公路建设在后。自沿江高速路建成通车后,何丽华一家所住房屋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高速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鉴于何丽华一家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地区,故对其要求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程度及赔偿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常熟市人民法院确定高速路公司每月赔偿何丽华一家遭受噪声污染损失每人每月50元(自2004年8月19日至2012年5月18日),高速路公司应赔偿原告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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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2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速路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何丽华一家居住的室外噪声夜间降到55分贝以下,室内噪声夜间降至45分贝以下;高速路公司赔偿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1.86万元,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付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高速路公司代表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11月,何丽华一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经过协商,何丽华一家与高速路公司达成包括预拆迁在内的解决协议。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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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穿过城郊乡村,由此带来的噪声污染已成为环境的公害。面对强势的高速公路经营者,一些居民要么选择搬离,要么选择忍让。而在北京、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城市,位于高速公路旁楼盘的居民和高速公路公司、地产开发商发生过类似纠纷。本案的何丽华一家利用法律手段,与处于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更令人关注。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一条款规定了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噪声排放超过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二类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但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村庄原则上执行一类环境功能区域要求。何丽华一家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对环境噪声污染标准要求较高的村庄,其噪声污染标准限制应当按照村庄或居民区的标准确定。沿江高速公路江苏太仓段通车后,该房屋被迫坐落于交通干线旁,室外声环境遭到了破坏,因此给何丽华一家的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且处于持续状态。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沿江高速路公司向何丽华一家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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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城市交通的主动脉,高速公路在为城市交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因为其较强的车流车速而造成高分贝噪声,给附近居民带来极大的干扰。即使高速路公司建设高速公路规划审批手续齐备,也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噪声污染。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国家也曾出台了高速公路30米范围内不能加盖住宅楼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日夜与高速公路紧邻而居的居民还不在少数。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木非木endprint,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