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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64306
师生恋引风波,能否讨回婚内“借款”?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9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第5期
     江中帆

    林倩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05年9月,19岁的林倩在广西的一所大学读书。2007年2月,44岁的副教授董虎开始担任林倩的教师。董虎风度翩翩,风趣幽默。每当林倩向董虎求教时,董虎总是不厌其烦地解答,让林倩十分感动。而林倩谦虚好学的品格让董虎十分赏识,两人一来二去很快坠入爱河,并在当年4月逾越了那道“红线”。

    董虎是有家室的人,妻子也是同一所大学的教师。董虎不顾单位领导的规劝、妻子的挽留和孩子的哀求,铁了心要离婚。妻子见董虎回头无望,于2007年夏天协议离婚。林倩回到海安征求父母意见,经她苦苦哀求,父母最终表示不反对。

    2008年4月,董虎与林倩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签订了结婚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09年7月,林倩大学毕业。董虎因与林倩的恋情闹得满城风雨,在学校待不下去了,便辞职与林倩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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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他们回海安承办婚庆喜筵。因为董虎与林倩的父母年龄相仿,所以让林倩的父母感觉在亲友面前丢尽了脸面。婚宴时,董虎免不了遭到林倩父母及亲戚的冷脸,这让他十分不悦。

    结婚后,因为年龄悬殊、性格相异等问题,两人的感情受到了一些影响。10月31日,为了消除双方的戒心,他们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补充条款”,内容为:“……自愿约定婚内财产为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关系独立,各人名下财产分别属于自己所有,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工资及商业活动收入等。”

    第二天,林倩向董虎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林倩欠董虎人民币陆万元整,林倩保证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

    可是,婚约并没能挽救双方的婚姻。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0年1月21日,经法院调解,董虎与林倩解除了婚姻关系,调解书约定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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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倩本以为,这段感情就这么彻底结束了。2013年年初,董虎不远万里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将林倩告上了法庭,让林倩十分意外。

    3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董虎诉称:他与林倩曾是夫妻关系,现已经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济独立,互不干涉。2009年7月至10月,他到林倩家生活,在车里放了9万多元现金。林倩向他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林倩未按约履行,故请求法院判决林倩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林倩则辩称,基于双方特定的关系,加之他们的年龄悬殊,董虎担心她悔婚,便让她出具了欠条。林倩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便跟董虎签订了协议并写了借条,但实际上他们并未发生借贷关系。林倩说:“董虎说在2009年随我在老家生活,将9万元放在车上并向我支付6万元不符合常情。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向我交付了6万元。我们在离婚时,董虎也未提及该借款,且协议放弃了其他的财产请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董虎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倩否认借款的事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董虎提供证据补强,但董虎未提供相关证据。

    10月18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董虎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董虎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endprint,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