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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64307
患者吃药中毒,医院要不要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9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第5期
     余凤芳

    编辑同志:

    今年3月,我因身体不适去某医院门诊部就诊,门诊部开了药品,并没有叮嘱注意事项。我回家服用后,突然出现头疼、口吐白沫、心跳加快的中毒反应,之后失去知觉。被家人紧急送至医院,经过长时间抢救我才苏醒过来。院方称药品处方没有差错,制药厂也坚称药品经过临床试验。请问,谁应该担主要责任?如果要诉诸法律,我该怎么做?

    黑龙江 刘大成

    刘大成读者:

    你好!对于你的情况我深表同情。像你这种情况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如果诉诸法律,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会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照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诊疗活动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你索赔无门,你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院有过错,你可以依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了保险,你可以将医院及制药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同时,注意保存病历和购药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营养费等发票证明。如若影响工作,你还可根据日常收入进行误工费的索赔。endprint,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