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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64308
法律咨询台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9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第5期
     陈华世

    律师说法

    凭借条追讨婚内“借款”,本案中的董虎有欠条在手,却输了官司。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似乎也让人们难以理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关系下,如何认定夫妻间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双方须形成借贷合意,且必须实际交付相应款项。当事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生活中,借贷关系的成立,也是一方出具欠条,另一方给付款项。在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主要是欠条,有时还是唯一的证据。

    但是,对于夫妻间的借贷关系,因夫妻间的特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能用通常的标准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法律并不排斥夫妻间的相互借贷行为,但在支持一方主张夫妻间的借贷权利时,基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原则、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对于夫妻间的借贷行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夫妻间的借贷资金,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对于利用夫或妻的个人自有资金出借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准许。对于以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出借的,满足人民法院支持权利人要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以排除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的适用;二是权利人主张的出借款项确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

    从董虎的举证来看,其仅提供了林倩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指向的法律关系不明,未明确指向系借贷关系。基于个人间借款系实践性合同、董虎与林倩曾系夫妻关系、讼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虎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借资金系其个人资金等原因,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董虎对该欠条证据进行补强。但是,董虎并未提供补强证据,故该欠条的证据效力难以单独认定。另外,董虎与林倩在“婚姻协议补充条款”及讼争欠条形成时,双方关系已有裂痕,在此情况下,董虎仍向林倩出借大额现金理应慎之又慎。借款后不久,双方要分道扬镳,在走上法庭解决离婚纠纷之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及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约定具体、明确、没有歧义。退一步说,即使董虎确实向林倩交付了讼争的借款,在董虎认为系林倩主动提出要求离婚的前提下,董虎仍然作出上述承诺,只能理解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根据以上条文,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得当。endprint,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