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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儿名申领银行卡遭挂失,存款究竟归谁?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4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第9期
     丛林++田野

    今年64岁的向红是中国台湾居民,与45岁的王一勇是一对母子。向红在福建省厦门市经营一家公司,由于业务比较忙,所以她让王一勇来厦门协助她经商。

    2012年7月,向红因卷入一起走私案而被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原有的银行卡受到限制,对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和日常生活都带来很大的影响,而申领新的银行卡又十分不便。经过权衡,向红提出借用儿子的身份申领一张银行卡,王一勇自然满口答应。

    8月20日,向红与王一勇来到建设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向红使用儿子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借用他的名字开设了户名为王一勇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申领与之对应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账户、银行卡密码由向红设置并保管,银行卡、网上银行U盾等均由向红持有、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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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向红多次往涉案账户汇入款项或支取款项。12月16日,向红往涉案账户汇入5.79万元后,存款余额为20.26万元。

    王一勇虽说早过了不惑之年,但在经济上还十分依赖母亲。向红体谅儿子生活的不易,一直毫无怨言地在经济上给予资助。来到厦门后,王一勇开销越来越大,经常向母亲索取钱财,向红也尽可能满足他的要求。

    可是,向红的付出不但没有换来儿子的感恩之心,反而助长了他的私欲。一旦索款得不到满足,王一勇就朝母亲发脾气,这让向红感到无奈和烦恼。虽说她积蓄颇丰,可是也经不起这么折腾。于是,向红就有意地控制给儿子费用的次数和数额,母子常常因此闹得不欢而散。

    2013年2月25日早上,王一勇又向母亲要钱。因王一勇索要的金额太大,向红没有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王一勇一气之下从家中摔门而出,并于当天上午跑到建设银行厦门吕岭支行,用自己的证件办理了涉案账户的加急挂失手续,并申领新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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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红的手机收到了涉案账户成功挂失的短信,料想一定是儿子所为,立即赶到银行。果然,经银行查询,涉案账户是王一勇用自己的证件办理了挂失,而且查询卡和账户状态显示挂失的“制卡状态”为“已制新卡”。虽然存款还在涉案账户内,但由于原银行卡已被制定的新卡取代,所以向红手中的银行卡、密码及U盾已全部无效。王一勇挂失银行卡并申领新卡,这明摆着是想侵吞卡内20余万元的存款。为了保住卡内存款,向红多次与儿子联系,可都无果。向红到处寻找儿子,也不见他的踪影。

    2月28日,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庭。她要求法院判令儿子返还她的20余万元存款,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3月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向红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扣押了王一勇价值20余万元的财产。同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冻结了王一勇名下的涉案账户。

    对于这起母亲借用儿子身份申领银行卡后遭儿子挂失引发的卡内存款归属之争的诉讼,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两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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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向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王一勇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4年5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一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向红20余万元。

    (题图与本文无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银行卡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开户、挂失均实行实名制,持卡人有向银行要求返还银行卡上所记载的货币的权利。生活中,亲人之间借名申领、借用银行卡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卡内存款的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银行卡所有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对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享有所有权,银行卡所有人就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对银行享有债权,银行负有凭要求即付的特殊义务。此时,为保护交易安全和迅捷,对银行而言,持卡人仅需系债权之准占有人——外观征象依一般社会交易观念足以使他人认为其为债权人,即应当凭要求即付。尤其是在ATM及电子银行日益普及的现代,绝大部分交易已无需至银行柜台即可进行,使用真实银行卡、密码、U盾进行的交易均可被视同为银行卡所有人本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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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向红借用儿子的身份开设涉案账户,银行卡、密码和网上银行U盾均由向红保管,涉案账户由她实际控制和使用,其内存款余额亦由她存入。此时,银行应当根据向红所具有的债权之准占有人之权利表征而凭要求即付。因此,就涉案账户存款余额范围内对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实际由向红行使。王一勇自行办理涉案账户的挂失手续,致使母亲丧失对涉案账户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使她无法就账户内存款余额对银行行使债权,进行支取、转账等有关交易。此外,因王一勇办理涉案账户挂失手续的新卡已制出,故涉案账户已实际由他所控制,就其内存款余额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亦由他所实际享有。因此,王一勇的挂失行为已构成侵权,侵害了母亲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返还其侵权所获利益。王一勇所获利益为涉案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余额,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所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得当。

    在此,笔者想说的是,不论孰是孰非,舐犊情深,唯望多念对方之长,多想己方之短,常存仁孝意,常怀感恩心,以和为贵,共享亲情。谨记:未有和气萃焉,而家不吉昌者;未有戾气结焉,而家不衰败者。

    陈华世(新法制报社赣州分社社长、法报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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