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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64198
家暴未造成伤害,可否索赔?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4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第9期
     编辑同志:

    我与周某婚后生育一子,且已成年。最近几年,随着周某醉酒次数增多,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每次争吵时,周某经常殴打我,虽未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但我早已伤透了心。今年年初,我被周某殴打后,一气之下报警,警方对他处以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最近,我打算与他离婚,并要求他给予我适当的赔偿,法律会支持我吗?

    辽宁 安莉莉

    安莉莉读者:

    你的两个诉求均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夫妻还是其他关系人,殴打他人都是法律绝对不能容忍的。周某多次殴打的行为,事实、证据俱在,且他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你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要求两个方面的赔偿:一是身体实际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害;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达到严重后果”,而对何为“严重后果”,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司法实践均把“痛苦”作为精神损害的核心来考量。周某经常殴打你,已经属于明显的家庭暴力行为,让你伤透了心,并导致在被打骂的阴影里不能自拔,这种精神痛苦所带来的损害可想而知。更主要的是,因周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你们婚姻解体,这对女人精神上打击是相当沉重的,对人生、家庭婚姻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你应当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编辑/祝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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