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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05448
约定“离异不离家”,分居协议该当何论?
http://www.100md.com 2015年5月30日 家庭百事通 2015年第3期
名下,遗产,财产
     田野丛林

    夫妻感情破裂后,为不伤害孩子,协议约定“离异不离家”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济往来各自为政。正因如此,“离异不离家”的《分居协议》对共同财产切割的法律性质会引发争议。北京市发生了一起约定“离异不离家”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例,两级人民法院对《分居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分居协议,

    约定“离异不离家”

    童坤是北京市一家知名传媒集团的老总。1985年11月,童坤的妻子林文生了女儿童钰。1996年11月,童坤与林文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并约定年幼的童钰由林文抚养。

    1999年10月,经朋友介绍,童坤与龚静携手走上了红地毯。2002年12月16日,童坤作为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幸福小区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金额为157万余元。此外,龚静与童坤名下有汽车、存款等财产。

    2010年7月,龚静生育一子,取名童宇。然而,第二次婚姻没能给童坤带来长久的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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