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百事通》 > 2015年第4期
编号:664084
口舌之争引发对方猝死,我是否需要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24年5月4日 家庭百事通 2015年第4期
     今年年初,我的邻居张某怀疑我家管道漏水,与我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我们并未肢体接触,我只骂了句粗口,张某却当场猝死。医院诊断其为心源性猝死可能。请问,我需要担责吗?

    江苏 杨先生

    你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在与邻里发生口舌之争时,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的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虽然你没有和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对方猝死属于意外事件,但是你说粗口的事实,客观上使张某产生情绪波动,是对方导致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假如你没有说粗口或其他过激的言行,即使发生意外,因不存在侵权行为,你也就毋需承担责任。

    钱宏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