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百事通》 > 2017年第3期
编号:1565487
三车先后追尾,如何划分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7年7月23日 《家庭百事通》 2017年第3期
     高先生在高速公路的行驶途中与前面一辆车发生了追尾,人员并无受伤。但随即后面驶来的车辆又撞到了高先生的车,致使高先生受伤。事发路段无电子监控摄像设施,警方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但警方向当事人调查笔录显示,三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三车皆有投保交强险,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既然警方调查笔录显示三方司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主次责任的,只要有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予以全额赔偿。三辆肇事车辆伤残赔偿金限額为33万元,不足部分,可按照均等的责任比例,由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所投保的限额内以予以赔偿。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