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百事通》 > 2017年第8期
编号:1622637
寄养的子女伤害他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2月2日 《家庭百事通》 2017年第8期
     武某夫妇一同外出打工,将12岁的儿子寄养在亲戚冯某家中,定期支付生活费用。寄养期间,武某儿子在与小伙伴们打闹时造成他人受伤,亲戚冯某要武某寄5000元支付对方的医药费等。请问,孩子在被寄养期间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冯某无过错,那么应由武某夫妻承担责任。在寄养的情形下,父母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亲戚,扶养子女的具体形式虽有变化,但亲属身份关系并未变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转移,父母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武某的儿子给他人造成损害,仍应当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亲戚冯某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武某夫妇和冯某之间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務所兼职律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