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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2月2日 《家庭百事通》 2017年第9期
     不久前,老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没留下遗嘱。为了争夺财产,其儿子陈先生伪造了一份遗嘱,但被妹妹识破。陈先生只好向妹妹承认错误。可陈女士认为哥哥伪造遗嘱,无权再继承遗产。请问,陈先生是否因此丧失了继承权?

    伪造遗嘱是极其错误的行为,必要时要给予法律制裁。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形。本案中,由于陳先生伪造遗嘱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陈女士造成生活困难,不属于情节严重。所以,陈先生并没有丧失继承权。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