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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758
内部评级法:离国有商业银行有多远?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财经界》 2003年第7期
     2003年4月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定稿前的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轮廓已经明朗。完善风险加权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法”,同时也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供风险管理水平较高银行选择。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无论是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都面临着相当大的难度。

    要求严格:内部评级法初级法

    不能简单地认为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仅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毕竟资本充足率水平只是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一种表现,而是否有资格上内部评级法是银行风险管理综合实力的体现。按照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将资产分为五大类,即公司、零售、主权国家、银行和股权,此后还必须满足如下一些条件:

    首先,要对风险进行有意义的区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银行需要具备两维的内部评级体系,分别评估借款人违约风险和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分类中,正常类贷款最少6~9个级别,不良贷款最少2个级别;任何一个贷款分类的级别内(在表内冲销前)不超过总敞口的30%(对主权敞口除外)。

    其次,内部评级具备完全性和完整性。贷款发起(origination)之前每个借款人都要评级;由不会从评级中获益的部门进行评级或对评级复议;评级每年至少一次,高风险的借款人要经常性复议;对主权国的评级过程必须包括对评级国经济和政治发展进行监控,对关键的宏观经济变量进行预测。第三,评级体系和评级过程实施内部监督。第四,严格记录评级体系的标准,以便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内部评级渗透到银行风险的各个领域。要求银行将内部评级的结果用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在贷款的定价中使用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和贷款风险分类信息;将内部评级结果用于贷款发放和风险限额确定上;利用内部评级结果评估资本充足水平、准备金提取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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