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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704
《基金法》草案强化投资人权益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财经界》 2003年第9期
     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望今年10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次3审议,《基金法》的第2稿比第1搞做出了较大的改动,明确规定——

    《基金法》草案强化投资人权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支撑力量,而往往又是弱势群体,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对其利益予以切实的保护。因此,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相比原草案的改动,主要是增加了旨在强化保护投资人利益机制的一些条款,使其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草案更趋严谨、完善和成熟。但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仁见智的审议情况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反映看,对二审稿的某些规定,还有一定存疑,还需要有一个加深理解和认识的过程。

    加大持有人大会权利

    相比一审稿,为增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力度,二审稿一是增加基金持有人利用持有人大会的话语权。草案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有权自行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只要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而不是原草案的50%以上,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就可以对同一事项进行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需要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而后备案。这一规定,对于减少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阻力,提高基金持有人话语权,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让基金管理人受到一种潜在的职业压力,应当是一个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和推动基金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力举措。

    但也有可能引发另外的问题。即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QFII,有可能在封闭式基金出现高折价时购入10%以上的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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