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联瑜:对《邮政法》修改的建议
邮政的公共服务性质决定了普遍服务业务是邮政的基本业务,是必须办理并按照政府要求达到服务标准。邮政办理的其他商业性、竞争性业务,则应根据邮政网络能力、市场竞争力以及能否获利等因素考虑是否开办或采取相适应的经营方针,这些业务属于邮政非基本业务。两类业务的性质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业务体制,业务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方针。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第十二条对邮政经营业务作如下表述: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现在看来,此条的不足有二 :一是未提哪些业务是属于普遍服务业务;二是未区别普遍服务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的不同性质,笼统称“经营”。
邮政“经营”普遍服务业务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是保障人民的通信权利,特别是保障偏远农村地区的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通信权利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78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