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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参与处置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财经界》 2006年第12期
     从1999年以来,国家为了确保金融安全和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先后成立了华融、长城、信达和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从工行、农行、建行和中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实行挂帐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这些不良贷款后,先后采取了与债务企业协商、通过司法诉讼等方法,处理和终止了一批债务。

    为了加快对不良贷款处置的速度,实现回收资金的最大化,从2004年底开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由原来的协商定价、评估定价,转为市场定价,并且舍弃原来“蚂蚁啃骨头”式的零售处置方式,改为分地区整体“打包”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这一处置方法无疑是节约处置成本,加快现金回流的有效方法,但是社会企业受让资产包后对债权的恶意追讨行为,却引发了对基层部门、基层财政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一、不良贷款向社会公开出售后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属于银行剥离不良贷款所涉及的企业,目前大部分已经注销、倒闭、歇业或破产,已失去债务主体资格。社会企业愿意受让打包债权的原因,往往是掌握该债权包中每笔债权的具体情况,知道该资产包中“有垃圾也有真金白银”,部分债务担保单位是国家机关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因此受让后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向担保单位追索。如:某一民营公司以0.6%的残值,仅6万元的价格收购1101万元的债权包后,原被认定为呆滞的不良贷款,却向法院追索申请归还100%的本金、利息、孳生息和滞纳金,仅其中的一个担保企业就被申请执行了570多万元,牟取暴利高达24.3倍。这一情况引起乡镇当地百姓的强烈反响,数百名职工连续上访,联名上书当地和上级政府部门,并准备在市里召开“两会”期间大规模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形成了威胁,产生了不良影响。如果一旦诉讼或被执行案件大量出现,政府部门就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参与调解工作,及时恢复受影响担保企业的生产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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