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破 住房保障不立
当前,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的现实,使住房保障从一开始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平正义的基础,而一旦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和格局,以法律形式或者合法化地固定下来,纠偏的结果是必然付出更大代价。这一问题,在当前我国各地积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程中,还没有引起政府应有的足够重视。
住房保障必须坚持实现公平正义
关于住房保障问题,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政策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的过程。1998年国务院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以来,各地对经济适用房的本质属性认识并不统一,经济适用房更多被作为启动内需,拉动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出现了经济适用房被高收入人群购买、户型过大等现象。2000年后,一些地区认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既然差别不大,不如取消,或者不如“从补砖头改补人头”,因而大幅度压缩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又出现了严重供不应求,排队、炒号等现象,2005年初爆发的全国性的对经济适用房的“废、立”之争,最终演变成对住房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面深刻反思。
2007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其根本的指导思想是:“政府解决住房问题必须体现公平正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底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确保住房保障理念的公平性(全民平等、城乡平等);实现不同收入阶层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上的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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