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解决民事执行程序难的设想
[摘要] 债务纠纷案件,因证据原因,债权人通常只列债务人为被告,执行阶段,没有找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没有追究股东与会计师等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债务人注册时虚假出资,经营时抽逃出资,执行时财产被淘空,被执行人“失踪”,执行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无果,陈案积案多,责任人逍遥法外。债权纠纷反映民事执行制度的普遍问题。“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现阶段的特征,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问题剖析,论述法务会计应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设想,探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关键词] 民事执行现状与原因 法务会计应用
一、前言
2005年,某法院受理原告仙某公司诉被告一奥公司、被告二丹公司(股东)、被告三里公司(股东)、被告四某会计所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一违反约定未付款,被告二、三出资瑕疵,被告四违法出具验资报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二与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其他被告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35%的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与执行时,被告一、二、三均失踪,没有其可供执行财产,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反映现行民事执行制度普遍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问题与现状分析,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为例,论述法务会计应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设想,探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民事执行现状与原因
(一)民事执行的现状
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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