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职能探析
其次,关于我国已有的界定财政监督职能,首先要考虑的是,有效监督首先要有标准、规定等框框,只有依据一定的标准、规定等框框才能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其次要明确是谁执行监督,如果监督财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就很难保证财政要达到的效率与效益。第三还要明确谁是被监督者以及被监督的内容。当预算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事,那么收与支的可行性、科学性、必要性也就缺乏监督,上面提到的各种政府失效就不是财政监督职能所能完全解决的,还需要财政具备收支与管理的控制。对于有的学者提出的我国财政其它职能,诸如协调保障、制度供给等,实际就是针对我国政府失效提出的。这些其它职能所要表达的共同要求,就是财政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既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能减少政府失效,实际上就是要求我国财政能够对政府的收支进行有效的管理,即我国财政应该具备监督控制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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