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财经界》 > 2010年第4期
编号:1290957
从国际贸易法谈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财经界》 2010年第4期
     [摘 要]最近,“碳关税”这一热门话题在国内引起了很大震动,国际社会对此之讨论亦是沸沸扬扬,个别国家正在甚至已经通过有关“碳关税”的法案。部分人认为碳关税有助于解决全球日益恶化的气候问题,但也有人认为碳关税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毫无疑问,碳关税对于全世界最大的产品出口国——中国是首当其冲的,因此,对如何应对碳关税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贸易法角度出发,对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探讨。

    [关键词]碳关税 立法 贸易保护 碳排放

    世界银行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我国是全世界第一出口大国,而且出口的产品以传统工业产品为主,即高耗能、高排碳产品。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这种高耗能、高徘碳产业转移至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自己却以出口技术、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为主,规避了碳关税。这样一来,即使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同样的碳关税,也是无济于事的,大量的国家财富会以碳关税的形式源源不断的流向国外。因此,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一、在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谈判和国内立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并确立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它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59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