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总动员
力来自于垄断企业。影响民间投资者进入相关领域的第三大阻力,可能来自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浙商们认为,“除了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给民间投资松绑以外,完善细节制度设计,把宏观政策转化为实施细则,为民间资本投资保驾护航,更为重要”。有一位经济学博士认为,“新36条”就政策本身而言,并无多少新意。因此,不能称之为“新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这些内容早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中就列举得明明白白。事实是“非公36条”问世5年来,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中有关非公经济发展的举措,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截至2008年,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金融业占9.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7.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6.6%。在这位经济学博士眼里,民间投资的春天信息有了,但真正的春天还远未到来。
实际上,“新36条”何尝不是对“非公36条”执行不力的补正和改进?许多专家学者和民营企业家认为,与“旧36条”相比,“新36条”所提政策措施力求突破和创新,可操作性更强;“旧36条”用的政策性词语多是“允许”、“帮助”,“新36条”用的更多的是“鼓励”、“支持”,显示出政府主动性更强、力度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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