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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乱象丛生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财经界》 2011年第10期
     “不告知收费,侵犯的是客户的知情权。”孟教授说。

    第三种:擅自收费没商量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直备受争议。早在2006年4月,上海一位银行卡客户就起诉建行,要求退还跨行查询收费。

    “跨行查询费,实质是银行增加的一种收费项目,但银行不征得消费者同意就扣取。”孟勤国说,这种行为太霸道。

    课题组调查发现,银行之所以认为自己有权自主增加收费项目,是因为消费者在办卡时同意了办卡章程。银行一般在办卡章程中规定: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在营业场所公告10日后生效,届时将按此收费。《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都有类似规定。

    “显然,银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孟勤国说,消费者与银行之间达成储蓄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反映,但根据合同法,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即是违约。

    调查认为,银行擅自收费的行为还侵犯了储户的所有权。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并未丧失对该份额钱的所有权。银行只是享有一段时期的使用权。银行在未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增加收费项目,扣划储户的资金,实际上侵犯了储户的所有权。银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被收费”,这是很多客户的切身感受。

    银行自主定价是“罪魁祸首”

    “银行的收费项目之所以多达3000种,根源在于银行自主定价收费。”孟勤国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介绍,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银行提供服务有理由向客户收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银行收费的定价权?定价的标准又是什么?”

    课题组调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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