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财经界》 > 2011年第12期
编号:1278836
对社会投资项目开展稽察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财经界》 2011年第12期
     一、对社会投资项目开展稽察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很大比重,其投资方向、结构及投资总额的变化,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有效监管,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也是稽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和地方稽察机构成立以来,一直把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稽察工作重点,对社会投资项目的稽察监管,我们一直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期望通过制订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颁布鼓励和限制发展产品投资目录,引导社会投资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向发展。从这几年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部分地方政府在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热情下,放松了对项目审批的把关力度,不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只强调为企业服务,纵容违规行为,为企业出谋划策、大开绿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特别是社会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建设秩序比较混乱,2006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抽查了3779个亿元以上的社会投资新开工项目,有44.2%的项目没有土地批准文件,有43.9%的项目没有环评文件,22%的项目没有项目审核文件。2010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也表明,大部分地方的社会投资项目在核准时或多或少存在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审批前置要件缺失或要件不规范的问题;还有少数地方存在越权核准、备案投资项目;违规核准、备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等问题。

    可见,光靠政策引导,难以有效地制止相关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9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指出,“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98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