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财经界》 > 2012年第3期
编号:1187881
可持续发展倒逼生态补偿机制冲破瓶颈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财经界》 2012年第3期
     目前,我国已明确划分“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区划”,但是这两种区划都没有将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建议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生态功能的定位、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在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后,接下来就要建立“利益相关者补偿”机制。 “利益相关者补偿”是代表生态链和产业链上不同区域之间的补偿。主要方式:一是“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方式,二是利益双方的博弈与协商,即市场化交易方式。

    我国生态补偿的积极探索和科学实践

    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1983年,即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恢复费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生态补偿实践进入了高峰期,广西、福建等14个省(区)145个县市开始试点,并颇见成效。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等的研究。此外,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积极试验示范,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

    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了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亚洲开发银行在四川雅安市联合举办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796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