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我国资源环境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
丹麦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对污染排放实行强制性的高收费政策,这使得污染物的排放成为一种成本要素。例如,对各种污染废弃物按照数量征收废弃物排放税,而且排放税逐步提高,迫使企业节能减排。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动机驱动下,为逃避废弃物排放税,隐瞒危险废弃物而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对于危险废弃物免征排放税,采取申报制度,由政府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减少污染排放的行为给予经济鼓励。例如,丹麦的卡伦堡地区水资源缺乏,地下水很昂贵。为了节约成本,政府通过激励政策,引导企业主动与发电厂签订协议,充分利用发电厂产生的冷却水和余热。从成本比较看,加工废水重新利用的成本与缴纳污水排放税相比,可以节约50%的成本,而与直接取用新地下水相比可以节约成本约75%。三、对我国资源环境税收政策探讨
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施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主要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逐步形成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并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
(一)现行资源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
尽管现行税制建立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资源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绿色税收整体比重不高。以资源税为例,一是征收范围过窄。资源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的新增税种,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当时的设计思路是想通过征收资源税达到保护资源、限制矿产开采的目的。但由于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甚远,征税对象分别以吨或千立方米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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