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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623029
大数据时代的政经监察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2月2日 《财经界》 2016年第9期
     传统行政监察的弊端

    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局应该有对所有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察的职责。但从多年来的实践来看,监察局的履职主要体现在事后惩戒上,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和政纪处分,而行政过程中的监察很少实施,即使有少量的集中行动和个案检查调查行为,普遍存在行政高成本低效益问题。实事求是地讲,行政监察职能是缺位的。问题产生的原因:

    (1)历史的或人文的局限。自秦朝以来,县级政府是最稳定的行政单元和直接面对行政对象的行政终端。县级行政中心历来是城乡结合部,县城与州府所在地的大中城市相比,最主要的特征是基于相对固定的农耕社会,人口流动性很差的熟人社会和亲缘、血缘社会,这种形态的社会,天然地不利于行政监察。就目前情况而言,科局级以下行政官员和一般公务人员几乎全是原著居民,监察和被监察者均为熟人甚至有更深层次的亲缘关系和利害关系,这就从人性的基础上决定了县一级行政监察的高难度。

    (2)现行制度的羁绊。中华大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一切法律规章皆出自顶层设计,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体制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也是有史以来最严密、最有效的一个时代,其主要管理方式则是各部委制定法律规章并一杆子插到底。

    (3)监察力量的弱小。当前的行政监察体制是监察局与纪委合署办公。这一体制省以上监察体系当有一定的独立性,到县一级监察局则只是一个名义,其职能存在形式仅仅体现在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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