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肾蠲痹丸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临床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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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讨益肾蠲痹丸对强直性脊柱炎(AS)的治疗作用。方法:入选AS确诊患者105例,随机分为治疗组64例,对照组4l例,治疗组在对照组西药治疗基础上同时服用益肾蠲痹丸,比较治疗3个月后两组强直性脊柱炎Bath指数、血沉、C反应蛋白及6个月后骨密度的变化。结果:治疗3个月后,治疗组患者Bath疾病活动指数、Bath功能指数和血沉、C反应蛋白水平均明显下降,下降幅度优于对照组(P<0.05)。Bath测量指数下降亦优于对照组,但无统计学差异(P>0.05);腰椎骨密度减低在AS患者中较为普遍,发生率为56.7%,益肾蠲痹丸对腰椎骨量丢失有改善作用,对骨密度的升高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益肾蠲痹丸在AS治疗中疗效确切,其获效机制与其具有显著抗炎镇痛以及减少脊柱骨丢失等有关。
关键词:益肾蠲痹丸;强直性脊柱炎;治疗作用
中图分类号:R28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717(2009)05-1005-03
强直性脊柱炎(ankylosing spondylitis,AS)是一种主要累及骶髂关节、脊柱及外周关节的炎性疼痛性疾病,早期表现为关节滑膜和韧带附着点的炎症,进而出现关节骨质破坏,软骨内、韧带纤维化甚则骨化,造成强直性改变。本病在我国的发病率约为0.3%,是临床最常见的风湿病之一,发病高峰年龄为15~30岁,由于缺乏有效可行的治疗药物,病人平均在患病15.6年后需停止工作,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社会负担。笔者在采用传统方案的基础上联合益肾蠲痹丸治疗AS取得较好疗效,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07年1月2009年1月就诊本科门诊及病房的AS确诊病例105例,诊断标准参照1984年修订的纽约标准,随机分为治疗组64例,对照组41例。治疗组患者年龄18~71岁,平均(40.7±15.1)岁,病程3个月~39年,平均(12.9±12.8)年;对照组年龄17~74岁,平均(42.1±16.2)岁,病程5个月~41年,平均(13.1±13.3)年。两组病例年龄、病程比较无统计学差异。排除病例:(1)活动期消化道溃疡患者;(2)重叠其它风湿病,如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严重的骨关节炎等;(3)妊娠或哺乳期妇女,精神病患者;(4)合并心、脑、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疾病者;(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不宜入选者。病例入选前接受其它药物治疗的病人必须中断用药30天以上。
1.2 研究方法
1.2.1 治疗方法 对照组:扶他林片75mg qd口服,柳氮磺胺吡啶片1.0 bid口服。治疗组:在西医对照组治疗方案基础上,加服益肾蠲痹丸(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每次8g,每日3次。两组均治疗12周为1个疗程,本项目试验观察1个疗程。
1.2.2 观察指标 采用目前国内外最公认的强直性脊柱炎Bath指数,即Bath疾病活动性指数(BASDAI)、Bath测量指数(BASMI)、Bath功能指数(BASFI)对患者治疗前后脊柱关节的疼痛、活动度、功能改善等进行量化评价,Bath指数的采集由专人进行盲法评估,同时测定两组治疗前后血沉(ESR)、C反应蛋白(CRP)。监测肝肾功能、血常规。记录不良反应情况。
对2008年以后收集的病例,部分试验结束后(根据病情可停服扶他林,柳氮磺胺吡啶片酌情减量)继续随访满半年的患者进行治疗前后腰椎、股骨颈骨密度测定。
1.2.3 疗效评价标准 目前尚无公认的AS疗效评价标准,本项目参照卫生部1993年关于“风湿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疗效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显效:症状体征改善率≥75%,ESR、CRP下降至正常或接近正常。有效:症状体征改善率≥30%,ESR、CRP有一定下降。无效:症状体征改善率<30%或恶化,ESR、CRP无下降或有升高。
由于Bath指数是从脊柱关节症状、体征和患者生活能力等综合评价AS疾病状态的最公认指标,评价标准中的“症状体征”以Bath指数总评分(BASDAI+BASMI+BAS-FI)代替。
1.2.4 统计学处理 研究资料采用Microsoft Excel 2000的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对Bath指数和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内治疗前后比较采用配对资料的t检验,治疗后组间比较采用配对资料治疗前后差值(d)均数比较的t检验;计数资料分析采用X2检验。
1.2.5 病例的脱落与中止 脱落的定义:所有纳入试验的患者,无论何时何因退出,只要没有完成8周的观察研究者,称为脱落病例。脱落的常见原因:不良反应,缺乏疗效,失访,违背试验方案等。脱落病例不纳入疗效分析,但需纳入不良反应分析。中止试验标准:(1)临床试验中出现不良反应者,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经过医生的综合分析,认定与治疗观察用药有肯定或可能有关的,均归于不良反应。当肝酶升高大于或等于最高正常值的2倍,血WBC<3.0×109/L或PLT<80×109/L,以及不能耐受的胃肠道反应等,均予终止用药,未达上述标准的轻度异常可在不影响观察结果的前提下对症治疗。(2)出现严重并发症或病情迅速恶化者。(3)患者在临床观察研究过程中不愿意继续按原方案进行治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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