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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57898
与举证责任倒置相适应的门急诊输液室护理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日 韦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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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9-5519(2006)03-0462-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病人对医疗服务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资料显示,我国目前设有各类医疗机构100多万家,平均医疗事故发生率5%以上[1]。为了规范医疗行为市场和保护弱势群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扩大了医疗事故内涵,也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门急诊输液室护理服务面对的是不同专科的病人,病种多而复杂,护士对病人的病情不了解,稍不注意就容易出现护理差错甚至护理事故。如何在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及病人的合法权益,使门急诊输液室的护理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医疗形势,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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