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护士职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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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5519(2006)18-2902-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开展,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出台后,医疗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护士作为临床医疗护理执行医嘱的第一“责任人”,在服务对象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环境下,护士也必须加强卫生法规的学习,使自己的护理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以更好的适应社会,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同时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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