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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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5519(2007)04-0614-03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随着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人们对医疗行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诉讼范围不断扩大。这对目前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因此,探讨存在于护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如何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在护理工作中防范风险的能力,是摆在广大管理者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1护士执业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护理文书记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护理记录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护理记录单,这些护理文书反应了护士在观察病情、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医院举证的重要资料。护士尽管已认识到护理记录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重要性,但在记录过程中仍出现许多问题。
1.1.1护理记录不及时或漏记:是危重患者抢救时最容易发生的事情,护士往往忙于各种操作,许多抢救内容无法及时记录,抢救治疗结束时未及时补记,使得已实施的护理行为无据可查,一旦出现纠纷,护士往往处于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
1.1.2护理记录单潜在的法律问题:潜在的典型的法律问题有:体温单的入院日期和时间写错、药品的计量单位写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生命体征漏记、记录内容与医生记录不符或记录不全等,成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大隐患。
1.1.3涂改、伪造: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出台后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护理记录必须真实、客观、完整、准确。凡是有涂改痕迹的证据在法庭上都是无效的,并在《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中对病历的修改方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有调查显示:护理记录仍存在涂改、伪造的现象,如一个人的笔记完成了一整天全部医嘱执行的签名记录,书写错误之处粘贴、涂改仍较普遍。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一旦护患间发生矛盾,他们很容易从护理记录中找到缺口,护士就难以推卸责任。
1.1.4字迹潦草,辨认不清:个别医务人员书写极不工整,潦草、辨认不清,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对我们医护人员极为不利,法官往往同情患者,感情上偏向患方,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在字迹辨认不清情况下,往往站在患者的一方,此时的医务人员成了真正的弱者。
1.1.5护理记录中很少见到有患方不遵医行为的记录和签字,如果患方的损失是由于不遵医行为造成的,但医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护士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护理行为是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对所进行的基础护理、环境管理、健康教育、辅助诊疗等方面的行为,部分是由护士独立进行的,部分是执行医生的医嘱。护士在给患者给药、治疗等的侵袭行为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对患者的康复将起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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