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隐患与对策思考
文章编号:1009-5519(2008)01-0146-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随着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护理记录已纳入了病人有权复印的客观资料范畴,同时也规定了病历是医患双方举证的依据。因此,护理记录就成了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1]。为了提高护理记录质量,现就本院护理记录查看分析谈谈自己的看法。
1 护理记录潜在的法律隐患
1.1 医护记录不吻合:例如,一急诊入院病人,医生记录在家抽搐4次,血压180/120 mmHg,而护士记录在家抽搐14次,无血压;又如,对一患儿,医生记录为高热,腹泻数次,表情淡漠1天入院,而护士记录为高热,黄疸4天,神志模糊1天入院;再如,一死亡病人,护理记录死亡时间有3次,前后时间长达近3小时,而医生记录的是第一次死亡时间,此人到底死于何时,让人看不明白。
1.2 医嘱与护士执行时间不吻合:如,医嘱输液上午9时,有的护士在病人要求下将执行时间确定在上午11时,下午3时,晚8时,护士在记录时就将执行时间记录下来,诸如此类现象还比较多;另如,一高心病患者,医嘱测血压4小时1次,共10天,但病人有时拒绝测血压,护士无法按医嘱执行,也未在记录上加以说明,显示出护士未认真执行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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